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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劍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閑娛樂之用,可申請持有刀械‥‥‥。」,是以攜帶觀賞(紀念)用武士刀入境,仍須依該辦法第23條規定;檢附刀械型錄、型號、數量及用途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申請查驗通關;於國內購置刀械前,亦應檢附刀械型錄、型號、數量及用途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至「刀械」之認定,係屬警察機關權責,如認所攜帶入境物品並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刀械」,仍請持具警察機關認定文件後,向海關申請辦理提領。未開鋒觀賞用途武士刀,依法目前仍屬管制物品,海關須根據警察機關核準文件,方能辦理核放,旅客申報攜帶刀械入境,如未持具核準文件,旅客可於入境後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取具核準文件後,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返局申請提領;如無辦理意願或有困難,亦可選擇於期限內親自或委托他人辦理退運國外事宜。(洽詢電話0800-3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