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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陸配偶已在台定居,取得身份證: 2、大陸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3、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4、大陸18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以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有台籍配偶或在台灣有三等親(含)以內的親屬皆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