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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3月1日起新的規定 一、旅客攜帶上機的隨身行李內,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c.c.)。
二、所有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容量除符合前述規定外,其總數不得超過1公斤(1000c.c.),且必須裝於可重復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
三、前項所述的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並於通過機場安檢線時,自隨身行李中取出,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