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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一年兩次有效簽注的,因為每次只能呆在香港7天,那麼,如果想連續在港住即把兩次簽注連續使用,再次通關的那一天,是重複計算還是另起一天計算?也就是說,實際停留時間是14天還是13天?因為我下周一要短期到港工作在香港呆14天(7日到20日),我的簽注沒有問題。但我家的人想同去同回,拿的是兩次有效的旅游簽注,這樣就出現上述問題:如果再次通關的那一天是第一次滿7天,而第二次的第一天也算在這一天,實際不是等于只能在香港呆13天嗎?怎樣操作才能實際呆14天?特此請教,謝謝
一家五口香港自由行,其中兩人是L簽,聽說寶安機場有大巴可直達香港灣仔的,這樣就不用折騰到羅湖口岸再轉幾趟地鐵了,有老人比較辛苦的。請教以下問題,下周就要去了,還請各位多給寶貴指導,先謝過!1.不知機場有無做名單的旅行社?費用如何?是否要提前聯系?因抵達時間是1月13日(周日),聽說周日過關必須周一至周五先做名單?2.有一孩童5歲,110mm,不知機場大巴是否需要買票,或有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