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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人每次在澳門勾留不跨越90天及簽註有用期”,有關通行證簽註上的這句話應當若何懂得? 好比說,我的簽註的簽發日期是2012年7月1日,出境有用期是2013年的7月1日。我於2012年的8月1日初次應用了這個簽註,在8月,9月,10月,直到11月的1號之前,我這個簽註都是可以讓我在澳門待的。然則假如我來歲的1月我又想去,那我這個簽註是仍然有用,我直接持這個簽註出境就可以了,照樣說我這個簽註已經無效了,須要從新解決簽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