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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兩種說法:--- 進入澳門時和邊境官員解釋清楚,再蓋多個章子--- 出澳門時看是否邊境官員追究,如果是則罰款200請問現在還是這樣的規矩麼?多謝
我的通行証是一年兩次的香港往返,10月份旅行,從深圳進香港,在香港呆了兩天,然後去泰國呆了7天,再回香港,從深圳回內地。我的通行証和護照上都有出入境的章子,有點糊塗了,按順序來是:通行証上有10月4日出羅湖出境章,4日進香港入境章,6日出香港出境章,13日進皇崗入境章,護照上有6日泰國入境章,13日泰國出境章,13日香港入境章,13日香港出境章。請問:我的通行証算一次往返還是兩次往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