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一年兩次有效簽注的,因為每次只能呆在香港7天,那麼,如果想連續在港住即把兩次簽注連續使用,再次通關的那一天,是重複計算還是另起一天計算?也就是說,實際停留時間是14天還是13天?因為我下周一要短期到港工作在香港呆14天(7日到20日),我的簽注沒有問題。但我家的人想同去同回,拿的是兩次有效的旅游簽注,這樣就出現上述問題:如果再次通關的那一天是第一次滿7天,而第二次的第一天也算在這一天,實際不是等于只能在香港呆13天嗎?怎樣操作才能實際呆14天?特此請教,謝謝
據說從國外那中國護照去香港算是過境,不消港澳通行證,從新加坡飛香港再會新加坡算過境麽?照樣必定要回大陸才算完成過境?
我有去約旦的簽證,北京出境,想經香港回深圳,在香港玩幾天,還用再辦港澳通行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