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一年兩次有效簽注的,因為每次只能呆在香港7天,那麼,如果想連續在港住即把兩次簽注連續使用,再次通關的那一天,是重複計算還是另起一天計算?也就是說,實際停留時間是14天還是13天?因為我下周一要短期到港工作在香港呆14天(7日到20日),我的簽注沒有問題。但我家的人想同去同回,拿的是兩次有效的旅游簽注,這樣就出現上述問題:如果再次通關的那一天是第一次滿7天,而第二次的第一天也算在這一天,實際不是等于只能在香港呆13天嗎?怎樣操作才能實際呆14天?特此請教,謝謝
我的港澳通行証,持有2次入境香港,一次澳門的許可。2周前去香港旅游,在第一次入境期限7天內去了澳門一次,並24小時內返港,且在之後2天返回上海,總共港澳呆了6天。 即,深圳-香港-澳門-香港-深圳。1. 為什麼我去澳門,在澳門的那張入境許可上沒有任何蓋章?在通行証上沒有任何出入境澳門的紀錄。2. 從澳門返回香港後,入境許可上蓋了3天的時間,之前已經在香港逗留4天。那這3天是持續我第一次入境的可居留時間?3. 如果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yes, 那我第二次的入境香港是有效並可以使用的?還是我從澳門入香港的時候他們用了我的第二次香港簽注?4。我的一次澳門簽注還可以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