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上寫一年兩次。有人說簽證的有用期是5年,有人說是一年,那麽,畢竟是幾年呢? 好比說,我2012年8月辦的簽證,到2014年都沒有去香港,那麽,2014年,我能去麽?
今朝是團隊簽證。兩次香港一次澳門..想請問在香港是最多勾留7天.當我第七天再從香港過澳門,在澳門呆2天,是否須要再叫送關..因為在網上搜到去香港到澳門是免簽了..好比我1號到香港,8號從香港去澳門。。10號從澳門入大陸境內..從澳門入大陸不會有什麽問題吧..
“持證人每次在澳門勾留不跨越90天及簽註有用期”,有關通行證簽註上的這句話應當若何懂得? 好比說,我的簽註的簽發日期是2012年7月1日,出境有用期是2013年的7月1日。我於2012年的8月1日初次應用了這個簽註,在8月,9月,10月,直到11月的1號之前,我這個簽註都是可以讓我在澳門待的。然則假如我來歲的1月我又想去,那我這個簽註是仍然有用,我直接持這個簽註出境就可以了,照樣說我這個簽註已經無效了,須要從新解決簽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