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辦理地址:浦東新區民生路1500號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辦理時間: 詳見辦理地址欄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申辦對象資格: 本市居民。 2002年9月1日起,本市實行按需申領護照辦法。屆時,申請人只要按照規定要求履行手續,就能簡捷申領護照。
申辦手續: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照片(近期正面2寸免冠半身彩色証件照片,背景白色,光面相紙,48*33毫米)的《護照申領表》; 提交相同規格照片3張。
2、提交戶口簿(或戶籍証明原件)和身份証的複印件,並交驗原件以供核對。
已申領社會保障卡的申請人還要交驗社會保障卡。
3、下列(特定身份)人員還需提交單位意見:
(1)在職和退(離)休的市管幹部;
(2)各級機關包括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中處級領導幹部;
(3)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商業秘密以及金融、財稅、科研、教學等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重點崗位工作人員;
(4)參照以上規定的在滬中央直屬單位、外省市自治區駐滬單位的工作人員。
如申請人是16周歲以下兒童,應由其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代辦:
代辦人具有合法監護權的証明文件複印件,核對原件。
証明文件是指,如父母與兒童屬同一戶籍,只需提交父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証;如父母與兒童不屬同一戶籍,需提交該兒童的出生証明(或獨生子女証)、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証、父母的結婚証或証明有合法監護權的法律文書或公証書。
辦理程序: 詳見申辦材料欄
收費標准及依據: 普通護照200元/本;補發護照400元/本;加注、延期20元/項次。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計價格(2000)29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3)價費字164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