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持有有效簽注的內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會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香
港,而逗留期限是會按所持簽注類別而定。至于有關簽注的使用次數,可以是1次
有效、2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有鑒上述人士或會于訪港期間,順道到鄰近地區(如澳門)或境外短暫觀光(包括
乘船往公海旅游),為方便這些內地訪客完成「附帶行程」後取道香港返回內地,
本處自2006年4月10日開始,實施了新措施如下:
(一)
若旅客完成「附帶行程」再抵港時的日期比前次入境時獲准留港的期限為早,倘該
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人員將以先前逗留期限讓該旅客入境(例如該名旅客
離境前所予逗留期限為6月18日,再抵港日為6月14日,該名旅客可獲准入境逗留至
6月18日);
(二)
如旅客的再抵港日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後一天,倘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
人員將給予多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內地。以前述例子,該名旅客
如再抵港日為6月18日,一般將可獲本處管制站人員給予逗留至6月19日;
(三)
「附帶行程」不限次數,但以返回內地任何地區為完成使用一次有關簽注。因此,
上述新措施並不適用于訪港後已返回內地的內地訪客。
上述自2006年4月10日實施的新措施,至今仍然適用。
希望以上資料有助澄清你對「附帶行程」新措施的疑問。如仍有任何其它查詢,請
于辦公時間內致電 (852) 2824 6111或電郵與本處詢問處職員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