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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Trip> 問答中心>台灣旅遊>如果還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了,是否可以拿到依親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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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了,是否可以拿到依親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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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其在台有無子女或是否取得在台已設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若無子女或未取得監護權者,應在與配偶離婚後10日內離境(依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10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若取得監護權,應於離婚後10日內,提供團聚證及相關文件直接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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