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一) 向本署申報護照遺失
1.上班時間:各縣市服務站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均可受理。
2.非上班時間:各縣市專勤隊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均可受理。
(二) 持憑該護照遺失證明,前往該國駐台使領館(代表處)辦理補發新護照或旅行證件。
(三) 向本署申請出國許可
1.上班時間:各縣市服務站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均可受理,但超過有效期仍在台停留91天以上者,由居住地服務站受理。
2.非上班時間:各機場、港口國境隊均可受理,但超過有效期仍在台停留91日以上者,須在上班時間到居住地服務站辦理。
(四) 持憑該旅客出境登記表及新護照或旅行證件,交予查驗人員查驗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