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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戶籍居民辦理台灣個人遊簽註需要辦理兩個證:大陸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簡稱通行證)及台灣簽發的“個人旅遊入台證”(簡稱入台證)。
通行證每證30元,三個月一次有效個人旅遊簽註20元,需要申請人親自前往戶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辦證中心辦理,帶同資料包括:戶口本原件及戶主頁、本人頁、本人變更頁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一個月內拍攝有效的藍色大一寸彩照二張及相片條形碼回執,填寫完整的《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表》。
未滿16歲人員需要監護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及孩子出生證明前往辦理,而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需上級單位在申請書背面蓋章,軍人需出示軍官證或軍官離退休證、部隊軍級以上政治部門同意的意見函。
辦理時間一般為10個工作日,若遺失證件,可以聯系台灣接待社通知大陸組團社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