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邀請單位可於大陸地區專業人士預定來台之日14日前備妥申請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應備表件包括: (一)入出境許可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四)邀請函復印件。 (五)邀請單位的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復印件。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復印件,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六)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七)團體名冊。 相關表件可至該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查詢,或電洽(02)2388-9393詢問。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停留時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間屆滿需申請延期,並且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申辦的活動內容包括示範觀摩、公益性文教活動等,如屬於售票性演出活動,其演出時間、地點、票價及宣傳方式應經由主管機關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