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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陸親人來台探親、探病問題,主管機關內政部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放寬探親、探病親屬等,及探親的停留期間,並於98年6月10日施行。相關規定如下:(一)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有二親等內血親且設有籍者,可以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探親,停留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每年來台不能超過3次。(二)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配偶、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配偶且設有戶籍者,如有因患重病或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的情形,可以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探病,每次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