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可以的,需辦理團聚進入台灣地區後,本人應親至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填寫居留申請書,附註遺失補發,依原效期補發依親居留證,應備文件如下:
(1)居留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尚余1個月以上有效期的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3)戶籍謄本:台灣配偶之戶籍謄本並載有結婚登記(最近3個月內)。
(4)報案證明:大陸地區遺失依親居留證的報案證明。
(5)證件費:新台幣1,6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