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要件:
(一)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二)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六個月內兩吋半身彩色近照兩張;
(三)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四)來華目的證明文件;及
(五)其它相關文件。
簽證效期:
(一)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二)其它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停留效期:
(一)十四天。
(二)三十天。
(三)六十天。
(四)九十天
費用:
(一)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二)其它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1.單次入境:新台幣一千二佰元(折合美金三十六元)。
2.多次入境:新台幣二千四佰元(折合美金七十二元)。
(三)相對處理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折合美金一百元,目前僅適用於美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