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職業打假人李中革不久前在廣州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珠海迎賓南路第二分店,先後購買了5340元的進口保健食品,隨後以這些商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至法院,向商家索賠十倍賠償金。一審獲得支持緊接著案情“反轉”,李中革在二審中敗訴。
近日,珠海中級法院對商家及時補充的新證據予以采信,駁回了李中革的訴訟請求。
打假盯上屈臣氏
據了解,2015年1月2日和5月31日,李中革先後兩次來到屈臣氏迎賓南路第二分店消費,購買了價值共計5340元的進口保健食品康力士威健片12瓶、康力士美健片4瓶。並在店內開具了加蓋商家專用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兩張,詳細記錄所購商品情況。
隨後,李中革以購買到的上述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食品安全法》,便以買賣合同糾紛,向香洲區法院起訴,要求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珠海迎賓南路第二分店承擔賠償損失及十倍賠償金。
超範圍使用營養素
李中革認為,涉案產品無批文標註屬於普通食品,而當中所含的鯊烯、角鯊烯是非普通食品原料,維生素B1、葉酸的使用範圍也不包含涉案產品,因此商家是明知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
李中革還向法院提供了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其相關問題咨詢作出的《回函》,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等證據材料。
屈臣氏迎賓南路第二分店由於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證據,因此承擔不利後果。
一審勝訴獲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李中革主張的事實,認為李中革主張屈臣氏迎賓南路第二分店賠償購物損失及十倍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商家向李中革賠償價款損失人民幣5340元,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53400元。
法院也發現,李中革的請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規定相悖,屬於其個人對法律關系的認識錯誤,案由實際上應該為產品責任糾紛。
李中革二審敗訴
屈臣氏迎賓南路第二分店方面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駁回李中革的全部訴訟請求。其中一項重要理由是,涉案商品是經過法定機關檢驗的,並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證明,準予銷售、使用,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要求。
綜合證據後,珠海中級法院認為,屈臣氏迎賓南路第二分店提交的新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康力士威健片與美健片有合法的報關手續,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對新證據予以采信。據此,近日,珠海中院作出終審裁定,撤銷香洲區法院民事判決;駁回李中革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因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34元由李中革負擔;二審受理費1268.5元也由李中革負擔。
記者 蘇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