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日前,珠海中院對一起婚房糾紛進行了宣判,表示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的價值是夫妻雙方共有。 買房時夫代妻簽合同 張某輝月收入3000元不等,劉某暉月收入10000元不等。2010年12月10日,張某輝購買房產一套,劉某暉稱因訂房當天其在廣州上班趕不回來,該房屋系其委托張某輝代簽合同,並讓張某輝先墊付35000元定金,購房合同上只有劉某暉的名字。張某輝與劉某暉於2011年10月8日在珠海登記結婚。 2011年2月24日,劉某暉向珠海市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申請貸款,簽訂《房產按揭擔保借款合同》。經雙方確認,劉某暉婚前個人還貸本息金額為20143.27元,雙方婚後共同還貸149160.37元。 2014年,因感情破裂雙方協商離婚,但對於房產如何分配發生分歧,為此鬧上法庭。 為兩種財產混合體 對於張某輝支付的購房定金,張某輝稱系雙方為結婚購房所交的購房款,之所以沒有將其名字寫進正式購房合同,是為了降低房屋貸款利率;劉某暉則稱是其個人購房而向張某輝借款35000元,該借款已歸還張某輝。 法院表示,該涉案房屋於婚前登記在劉某暉名下,婚前由張某輝出資3.5萬元,劉某暉出資28萬元,婚後由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處理原則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即房產證登記方。此外,尚未歸還的房屋貸款視作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最終將房屋判歸劉某暉所有,但考慮張某輝離婚後沒有房屋居住,工資收入水平也不高等實際情況,由劉某暉按共同還貸現值的60%補償張某輝房屋款,並支付張某輝婚前支付房屋款的現值。 記者朱鵬景 此資訊來源於珠海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