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微信朋友圈看到《6月1日起,海關新政策:5種入境行李將不予放行》類似這樣的新聞,在瘋轉。真實情況呢?海關發布給出了答案↓↓ 對於類似的新聞,各大微信紛紛轉發,但特報君點進去一看,文中引用的相關政策《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似曾相似。 對此海關總署官方海關發布證實,《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其實是2016年就頒布的,實施時間為2016年6月1日,而並非文中所稱的2017年6月。 既然該公告已經順利實施將近一年,怎麽突然成了“洪水猛獸”?海關發布提醒大家,下次再看到這樣的“新聞”,一定要擦亮眼睛哦! 好吧,既然大家那麽關心,特報君給大家再溫習一下《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詳細內容吧!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4號(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號)等規定,現就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暫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二)進出境的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範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三)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 (四)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五)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關暫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存。 上述暫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應當由海關實施扣留的物品。 二、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要求旅客當場辦理退運手續,或者移交相關專業機構處理,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旅客承擔。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存放的; (四)其他無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對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辦理暫存的,海關應當向旅客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以下簡稱《憑單》),旅客核實無誤後簽字確認。 四、交由海關暫存的物品有瑕疵、損毀等情況的,海關現場關員應當在《憑單》上予以註明,並應當由旅客簽字確認。對於貴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關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辦法進行確認。 五、旅客辦理物品的提取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並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進出境證件。旅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物品提取手續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書面委托書、旅客有效的進出境證件復印件,並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 六、海關暫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三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對物品進行處理。需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時間不計入暫存時間。 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此資訊來源於珠海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