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孩甜甜(化名)父母離異後隨母親羅女士(化名)在珠海生活,每周都可以與在珠海工作的父親田先生(化名)見面。可沒過多久,羅女士與甜甜一起去了雲南省玉溪市生活,致使父女二人無法經常見面。為了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探望權,田先生只好把前妻告上法院。近日,香洲法院對這起探望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羅女士在每年寒暑假特定時期把女兒送交給田先生與其共同生活,探望期結束後再由田先生把女兒送交給羅女士。 離婚約定 父親每周探視女兒一天 田先生、羅女士婚後於2007年12月生育女兒甜甜(化名)。後來,雙方於2014年8月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甜甜的撫養權歸羅女士所有,田先生每周探視一天,女兒指定接受教育所屬地為珠海市。兩人離婚後,田先生依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定期向羅女士支付女兒的撫養費。田先生很珍惜每周一天探視女兒的機會,帶女兒在外面玩、吃飯,為女兒購置衣物、玩具、學習用品等等,盡量滿足女兒的生活、學習需求。 2015年,羅女士因自身工作原因將甜甜帶去雲南省玉溪市讀書生活。 田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自己行使探視權,探視時間為女兒甜甜每年寒暑假兩個假期,並要求羅女士協助自己行使探視權,在每個寒暑假第一個星期內將女兒甜甜帶回珠海交給田先生隨其生活直至假期結束。 庭審辯護 女兒自願回雲南生活學習 庭審中,羅女士辯稱,自己自始至終從未剝奪或者阻止田先生行使探視權,她強調,女兒現已8歲,對基本事物是具有認知和判斷能力的,完全能夠自主選擇對自己有益的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關於讀書所屬地的改變,完全是基於女兒的自主選擇,並向法院提交了兩封信件,落款均顯示為甜甜。 田先生認為,女兒還小,不可能會寫信及寄快遞,因此上述信件都是由羅女士操作進行,自女兒離開珠海後,田先生再未看過女兒,也未電話聯系過女兒,離婚後自己一直有轉賬支付撫養費,還向法庭表示願意負擔羅女士送小孩往返珠海的交通費用。 [1] [2]此資訊來源於珠海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