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兒童節到了,歡樂的暑假也即將來臨,又到了孩子們可以縱情玩耍的時間。和小夥伴相約騎車出門去玩是孩子們經常選擇的遊戲方式,而目前隨處可見的共享單車,也為孩子們騎車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條件,但孩子們的出行安全,值得社會各界關註。 近日,斗門法院審判了多宗青少年騎車被撞的案件。其中一則案件事發2015年6月1日,13歲的小虎騎自行車行至珠海市斗門區白蕉鎮某道路時,被珠海某電器店員工阿林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撞傷。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林因無證和未確保行車安全,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7月,小虎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請求阿林和電器店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萬元。 庭審中,阿林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責任有異議,辯稱系小虎事發時未達到駕駛自行車的法定年齡且突然橫穿沖出道路才造成本次事故的發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小虎事發當時已年滿12周歲,故阿林的該辯稱不能成立。此外,根據交警部門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技術分析等情況,該事故是由於阿林無證駕駛且未確保行車安全所致,阿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虎對於本次事故存在過錯,故對交警部門所認定的責任予以確認。2015年9月,法院判決阿林與電器店向小虎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萬余元。 第一次訴訟後,小虎於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間又先後進行多次門診治療和三次住院治療。2017年3月,小虎再次起訴請求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3萬余元。2017年5月,法院判決阿林與電器店向小虎連帶賠償各項損失11萬余元。 法官提醒,現在共享單車行業發展迅速,在城市各個角落都可以看到騎共享單車的市民,也經常能看到一些個頭不高的孩子騎共享單車上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孩子必須年滿12周歲,才有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資格,未滿12周歲騎自行車屬違法行為,如發生事故,孩子和監護人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青少年畢竟身體發育不完全,身體協調控制能力、安全意識等比較薄弱,遇突發事件容易處置不當發生事故,因此,家長更要讓孩子認識和了解各種交通信號、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常識,遵守交通規則。 記者:王軻、何麗苑 此資訊來源於珠海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