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洲法院宣判一起代替別人考試罪的案件,勞某代替吳某參加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兩名被告人勞某、吳某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和8000元。 代考行為被當場發現 去年5月,吳某報名參加2016年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該考試於當年10月15日、10月16日進行。吳某經朋友洪某介紹,決定由勞某代其參加兩天的資格考試。 同年10月15日,勞某持吳某的身份證、準考證前往考場地點珠海市歐亞技工學校代替吳某參加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下午4時左右,勞某在代替吳某考第二個科目時被監考員當場發現。 10月19日,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實。 以為代考只是一般 違規行為 庭審中,勞某表示自己代替吳某考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是出於感激吳某的朋友洪某之前幫助自己介紹工作才答應代考的。勞某在庭審中還說:“案發前,自己認為替考是一般違規事件,沒有意識到觸犯刑法,會構成犯罪,現在特別後悔平時沒有加強法律意識,沒有及時了解國家最新法律的頒布和實施情況。” 勞某的辯護人在庭審中表示,勞某是應朋友要求,幫朋友的同事參加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沒有收取朋友任何費用好處,純粹是朋友之間的幫忙。該資格考試一共有四個科目,在參加第二科目考試時被發現,只是完成一個科目替考,就中止替考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情節顯著輕微。此外,勞某因腿部殘疾本來就業就受限,若勞某被判刑對其今後就業造成進一步的困難,希望法院念在勞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屬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的分上,對勞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雙方行為均構成 代替考試罪 香洲法院審理後認為,勞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考試,吳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考試,兩人的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吳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勞某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勞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決吳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法官說法: 代考行為已正式入刑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的行為入刑,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體而言,本罪的主體包括應試者和替考者。對於替考者是否在替考中獲利並不影響其行為入刑,只要是冒名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即符合構成本罪的條件。 高考、中考即將來臨,香洲法院法官提醒考生,一定要遵守考場紀律,千萬不要鋌而走險,讓別人代替自己考試,或者代替別人參加考試,以免走上犯罪之路。(記者 胡潔婷 通訊員 黃蘊磊 黃妙姿) 此資訊來源於珠海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