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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ustoms.gov.mo/cn/index1.htm
入境旅客可攜帶不超過“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所列數量的物品,以供其本人自用,而無須申報。
每人每日可攜帶下列數量物品 (詳細內容及規定請參閱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n200枝香煙
n50枝雪茄(每枝重量少于3克)
n100枝小雪茄
n250克煙葉;
(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250克)
n一公升葡萄酒及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不超過容積百分三十之飲料
n一公升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超過容積百分三十之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