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因申請人所在地不同而有區別:
①申請人上在大陸者,應有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代為向台灣出入境管理局申請;由在台其他親友代為申請者,應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探病對象委托書。
②申請人已抵達香港,向香港金鐘道89號奔達中心東樓的"中華旅行社",或九龍何文田自由道2號內"大陸同胞來台服務處"申請,轉"境管局"辦理旅行證。交由在台奔喪者已死者死亡後6個月內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人入台時必須具備"返港證"或第三地區有效的再入境簽證,有效期至少為2個月,並持有有效期至少為2個月的來台旅行證,回程機票。否則,台"海關"可將申請人由原機遣送出境。台境管局官員聲稱,只要申請證件齊全,在5-7天際可取的"來台旅行證"。
2.向中國大陸公安機關提供與申請事由相應各證明;
①申請探親、訪友、須提台灣親友關系的證明和台灣親友邀請前往的證明;
②申請定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③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④接收和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對該項財產合法權利的證明;
⑤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通知和函件;
⑥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台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3.申請者經港去台有關手續的辦理
中國大陸公民前往台灣,須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履行下列手續:
(1)提交本人戶口籍或其他戶籍證明;
(2)提交在台親友邀請前往台灣探親、探病、奔喪、定居等函電或者去台進行學術交流處理其他事務等有關證明;
(3)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沒有工作單位的,應提交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證明;
(4)填寫申請表並交近期2寸照片4張。
應邀去台進行學術交流的大陸公民,還必須首先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由省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國務院台辦審批。獲準後,再憑國務院台辦的同意證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大陸公民能夠前往台灣的證明;
(1)台灣有關當局簽發的入台許可證名;
(2)中國旅行社確認已辦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