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1. 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2. 申請日前一個月以上效期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
3. 台灣地區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4. 依公告事項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符合第一款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台灣地區配偶之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2)符合第二款者:檢具:
a.向國稅局申請直系親屬與本人的個人所得資料表填寫在台灣地區配偶及共同生活之台灣地區配偶直系親屬各類所得明細表。(父母無收入也要申請所得資料表)
例如夫妻二人,若父母健在無收入,則平均月收入為58428元或年所得701136元仍可申請工作許可。
b.大陸地區配偶收入證明正本。
c.符合台灣地區配偶65歲以上者附台灣配偶之身分證影本。
d.符合台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附其殘障手冊影本。
e.符合台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者,請檢附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鑒合格之地區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證明書表格列印使用)。
f. 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5. 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審查費為:每一工作許可申請案新台幣壹佰元整,郵政劃撥戶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職業訓練局工作許可收費專戶」,帳號:19058848)